为了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本中心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 每学期期中,分管教学学院领导根据学校教务处的安排和教学计划下达下学期实践教学课程,由中心副主任安排任课教师。
2. 中心副主任召集中心全体教师会议,安排具体实践教学任务,并将排课结果报分管中心主任审定。
3. 原则上安排实践教学水平较高的具有副高职称教师主讲,可以考虑由教学效果好的讲师或者硕士研究生担任。
4. 每学年在岗副教授及以上专任教师必须承担一门以上本科实践教学课程(必修、选修或公选)教学任务,完成外国语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承担本科实践教学任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承担本科实践课程教学任务者,必须向中心主任提出申请,并经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无故不承担本科实践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得承担本科教育教学实习指导、毕业论文指导及自考、函授等其它教学工作。
5. 排课须根据本中心的实际情况,尽量做到每位教师全学年工作量基本平衡。原则上平均工作量每个教学周不超过16学时,最大单周工作量不得超过20学时。
6. 每位教师每学期承担的实践教学课程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门;新进教师除非特殊情况只上一门。
7. 如需聘用校外教师,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8. 教师对初排课表如有异议,须在课表下发后一周内向教学秘书提出。
9. 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认真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变更上课地点,否则,按学校教务处有关规定处理。
10. 基础英语、专业英语的实践教学课程排课参照此执行。
11. 本规定经外国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