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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2018-12-27 11:2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相关精神,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合作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倡导学习、合作、竞争、向上的校园氛围,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激励我校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等各级各类大学生竞赛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竞赛项目是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性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国际性团体,团中央、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等中央部委,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类学会、各行业协会、重庆市教委等部门和企业组织的省市级及以上的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不包括技能考级、技能鉴定类竞赛)。
    第三条 对所有学科竞赛实行项目管理、备案确认制。各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应通过会议方式逐一审核拟举办或参与的学科竞赛。将审核通过的学科竞赛项目报教务处备案确认。学校仅对备案确认的学科竞赛进行成绩记载。
    第四条 对学科竞赛中获奖学生实行加分鼓励政策。学科竞赛获奖学生的加分范围是获奖学期所修课程其中的一门课程。具体办法如
下:
    (一)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奖学期所学课程的其中一门课程成绩加 20 分。
    (二)获三等及以下国家级奖项、省市级一等奖,获奖学期所学课程的其中一门课程成绩加 13 分。
    (三)获省市级二等或三等奖项,获奖学期所学课程的其中一门课程成绩加 8 分。
    (四)若获奖不是按上述而是按其它不同类型奖项设置的,加分依照上述等级按设奖顺序予以确定。
    (五)学生因参加各类竞赛奖励加分后,达 90 分以上者,按 90分记载。如未达到 90 分,按加分后的最终分数记载。
    (六)实行等级计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在各类竞赛中的获奖,若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或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累加。
    第六条 在每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结束后,以竞赛项目为单位,竞赛获奖学生根据需要,应填写《重庆科技学院本科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加分申请表》并附比赛相关资料(包括获奖证书复印件),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核实、竞赛组织单位主管部门核查、教务处核准、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并通过教务系统予以实施。
    第七条 本科生参加研究生层次的学科类竞赛,所获成绩由指导教师核实,研究生处核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
责并通过教务系统予以实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加分鼓励政策:
    (一)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在校期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不遵守纪律,不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被任课教师认定无考试资格的。
    (三)考试违纪、作弊的。
    (四)弄虚作假者,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据的。
    第九条 学生的课程考试资料按学校教学资料档案规定存档,成绩认定、加分记载资料按学期汇总进入学校教学资料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条 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经校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 2015-2016 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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