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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8-11-15 10: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障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普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的考试,以及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水平考试。

第三条  对考生违反考试管理有关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且情节严重: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终止参加本科目考试,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学生为本校在籍学生的,应取消该科目补考资格,并按《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非本校在籍学生,给予暂停参加该科目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由学校通报考生所在单位。

第十条  考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监考教师应及时终止考生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对考生违规行为涉及的材料、工具等证据,考生的证件和试卷予以暂扣,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考场办公室,并将考生同时移送考场办公室。

(二)学生处工作人员负责考生管理及考生身份确认,并协助教务处工作人员完成取证工作。2名及以上的现场考试工作人员(至少含1名监考教师)填写考生违规记录并签字确认。

(三)教务处根据考生违规记录以及考场办公室获取的证据对考生的违规行为予以认定,并在本科教学信息网公布认定结论。

第十二条  对认定结论存在异议的考生,应在认定结论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据,申请重新认定,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承办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社会考试、水平测试等,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除有明确的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重庆科技学院考试(考查)违纪、作弊认定办法》(重科院〔2012〕119号)同时废止。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重庆科技学院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2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科技学院      

2018年11月14日

 

 

 

 

 

重庆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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