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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
2020-06-01 10:34 李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保障校园网的安全稳定,维护校园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校园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校园网用户、入网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校园网络从事与网络有关的所有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网络是包括学校所有校区的教学、办公和学生生活区域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有线及无线网络设施和通信管道等)的总称。校园网络主要服务于全校师生,目标是为学校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校务管理等工作提供安全稳定的计算机网络环境。

第四条 校园网络采用实名认证的方式进行接入。

第二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五条 信息化办公室是学校网络管理归口部门,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及维护。

第六条 除信息化办公室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实施或同意其他单位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电话、网络及通信设施;

(二)使用校内通信管道、校园网设备间;

(三)在校内铺设通信线路、建设通信基站;

(四)以学校名义与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商订立相关协议;

(五)其他影响校园网络安全稳定运行的行为。

第七条 如有单位或个人擅自实施第六条所述行为的,信息化办公室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必要时可会同学校保卫、资产、监察等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涉及任何损失及责任由相关当事人和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第八条 校园网络以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的稳定顺畅为首要目标,信息化办公室可根据运行情况对校园网络进行适时调整与优化,对流量过高、挤占带宽资源严重的流量及应用进行限时、限速或封停操作。

第九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校园网络安全进行监测和管理。对散布病毒、木马等危害校园网安全的用户,由信息化办公室对其相应账号进行封停。

第三章 网络建设管理

第十条 校园内新建楼宇或改造装修,涉及网络设备与线路的,相关单位应提前与信息化办公室进行沟通后方可实施,以便统筹全校网络建设和保障网络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 校园网设备间是存放校园网络相关设备的专用房间,严禁私自存放其他设备或私接各种线缆。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校园网设备间。

第十二条 因教学、科研或办公等工作需要,需要在校园网设备间存放设备或开通单独网络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由信息化办公室进行网络规划和安全评估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对在校园网设备间内私搭乱建引发的火灾、网络故障等问题,由设备所有人及实施单位负全部责任。对私自在校园网设备间安放的设备、私接的线缆,信息化办公室可以在不告知的情况对其进行清除。

第四章 网络用户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用网。

第十五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及其他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实施以下行为:

(一)非法侵入网络设备或计算机系统;

(二)非法或不当获取、使用校园网资源或对校园网的设备进行非法控制;

(三)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

(四)窃取他人信息,或擅自向第三方发送他人信息;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程序;

(六)将校园网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科研设备系统的专用网址、域名、空间、邮箱等)用于商业目的;

(七)其他危害校园网运行或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以下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煽动非法集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信息化办公室对其校园网相关服务进行封停。情节严重的,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校内单位及个人,学校取消其当年在校内的各类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国家、学校和个人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为学校校园网络管理的基本规定,校内其他涉及校园网络的相关规定应以本办法为依据,如有不同或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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